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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一时之愤持刀伤人 致人死亡花季少年获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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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13:5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06-06-30) 日前,市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为泄一时之愤而持刀伤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光(化名)有期徒刑七年。 阿光(14周岁),系罗定市人,2004年小学毕业后无心向学一直赋闲在家,因父母平时对其关心、管教较少,加之文化程度较低,因此养成了自主、偏激的性格。去年10月3日晚,阿光与同村的同龄少年阿明(化名)因争论棋艺高低问题发生争执、撕打,后被他人劝开,阿明离开时声称要找阿光算帐。次日18时许,阿光到同村的陈某家玩,因怕被阿明报复,便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19时许,阿明看见在陈某家坐着的阿光后,拿起一块木板走到阿光身后,击打其右手肘关节后离开。阿光被打后,即拔出事先携带的匕首追上阿明并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阿明的左前胸、右大腿被阿光刺中,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阿明系被刺致开放性气血胸、心包积血、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阿光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阿光的父母经与阿明父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依协议赔偿21000元给阿明父母。2006年4月18日,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阿光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光为泄一时之愤持刀伤害他人,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父母对被害人亲属作了一定赔偿,罗定法院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罗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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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16:01:35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个花季少年...............可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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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16:10:14 | 只看该作者
忍一下就好啦,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两步跌落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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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20:25:32 | 只看该作者
天气炎热 心情烦躁 大家都要注意下自己既情绪啊 哈哈
风一样的我..... 静悄悄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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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 20:29:35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安哥2006-07-01 04:10 PM发表的“”: 忍一下就好啦,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两步跌落池塘!
退两步跃落池塘??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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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22:49:52 | 只看该作者
哎,呢D咁嘅事,都唔出奇了
熹歡┊聽袮叫wǒ ①聲═╪宝贝 ○Iしovのyou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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