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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对城镇违法生育人员的暂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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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0:2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市出台对城镇违法生育人员的暂行处理意见

为深入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城镇违法生育人员的暂行处理意见》。意见规定:
  一、对2000年1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非婚生育、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8月31日前主动申报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依法依章予以减轻处理:
1、对违法生育人员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对违法生育人员按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
  征收办法是:
违法生育人员必须自觉把违法生育孩子的出生证、户口部、节育措施手术证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和所在镇计生办。对违法生育人员,由当地镇计生办及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取证核实,并由市计生局委托当地镇计生办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违法生育人员在自觉申报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一次过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不按期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违法生育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党员的党纪处理包括:计划外生育一孩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够间隔期生育二孩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超生二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非婚生育二孩、重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理包括:计划外生育一孩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分;不够间隔期生育二孩的给予记过处分;超生二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非婚生育二孩、重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4、对行政机关不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人员的政纪处理包括:计划外生育一孩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分;不够间隔期生育二孩的给予记过处分;超生二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非婚生育二孩、重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5、对街道和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人员的政纪处理包括:计划外生育一孩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分;不够间隔期生育二孩的给予记过处分;超生二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非婚生育二孩、重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或解聘处分。
二、凡违法生育不主动按时申报经查实的城镇人员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公职,街道和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的人员一律开除或解聘。
三、凡过去违法生育已处理完毕的,不再重新处理。
四、上级驻我市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违法生育的,按《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的配偶户口是我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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